乱用代开发票,会被判刑吗?【以案说法】
一、虚开发票税款3亿被判无期
11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巨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3亿余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控制上海衍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徽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晨侈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林某和陈某、徐某等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开票费。
据了解,在此期间,衍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9951万余元,税额15975万余元,已认证抵扣12191万余元;徽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712万余元,税额9983万余元,已认证抵扣7336万余元;晨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080万余元,税额4080万余元。三家空壳公司合计虚开税款3亿余元,而被告人徐某借此获取非法收入358万余元。
为规范市场秩序,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通知》中提到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满大街代开发票的广告,主动使用虚开发票是犯罪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的,那么主动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呢?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资深法律专家陈孝杰说: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刑法》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规定: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三、被动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构成犯罪吗?
既然主动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那么有些企业家就会问:被动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吗?
确实,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为人可能会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也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如果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此外,被动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或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按照偷税行为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真实交易中,为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征收领域出台相关规定,确立了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四、假发票这么多,怎么防范?
1、提高防范意识,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不管是什么业务,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否则宁可放弃这笔业务,另辟其他购货途径。
2、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旦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3、落实发票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企业发生业务,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
4、疑点发票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