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院: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大盘点
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期以来审结的大量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参考。
1.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 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
- 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
因此,民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 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
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 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
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 方式期限不明确的履行风险
- 标的物质量抗辩的采信风险
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质量异议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提出,很多企业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在货款或报酬诉讼中再行提出很可能已经超过期限,其异议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即使未超过异议期间,很多时候鉴定程序也无法启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检材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因此,双方确认并保存样品或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固定质量争议,对于今后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 合同效力的认定风险
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合意,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或者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合同无效,就难以达成企业的订约目的,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产生经济损失。
附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陈某以某服饰公司名义与朱某订立了一份供货协议,由朱某向该公司供应针织布。朱某按约供货,陈某与某服饰公司均未支付货款。朱某起诉称,他是与陈某进行交易的,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职员,其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系职务行为,公司对此也出具证明予以认可,故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由其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2】 周某为王某加工袜子,双方对周某交付的加工物数量发生争议。周某称部分加工物系根据王某一方的指示交付给了某定型厂 ,但王某否认曾作此指示,周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对该部分加工物数量不予认定。
【案例3】 某公司与毛某存在大理石买卖业务,某日该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货款若干,同日毛某向该公司出具收条。在诉讼中,该公司主张收条和支票系两次付款,毛某主张收条中的款项就是支票项下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收条出具时间与支票交付日期一致,金额也完全相同,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最终认定收条和支票指向同一笔款项。
【案例4】 某纺织公司委托某印染公司加工布匹,双方对已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有争议的两笔款项,案外人邵某虽承认收到款项,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邵某有权代表某印染公司收取款项,在缺乏其它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该两笔款项不能认定。
【案例5】 某公司与杨某订立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每走一车设备,付一车设备款”。如果进行实际履行,那么到底应当何时进行交付将产生重大争议,因为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鉴此,二审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消除了隐患。
【案例6】 甲纺织公司与乙纺织公司存在坯布买卖关系,甲公司抗辩认为,其中5匹坯布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鉴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启动鉴定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检材,即确定问题坯布属于本次交易坯布的一部分。因为坯布属于种类物,现缺乏证据来认定问题坯布系乙纺织公司交付的坯布,所以对于其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案例7】 某针织公司与某袜业公司存在袜子买卖业务,袜业公司拖欠针织公司货款,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袜业公司支付一定货款后,其他互不追究。后袜业公司起诉要求针织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针织公司抗辩,双方协议已经明确,在针织公司减让货款后无需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税收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以当事人意思予以排除。而增值税的征收与发票的开具、交付紧密相连。不开具、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约定可能冲击我国正常的财经秩序,不宜认定其效力,判决针织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增值税发票。
2.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 违法发包承包的风险
在建筑领域,部分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在中标前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标前合同,致中标合同和标前合同均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而无效。有的发包方不注重审核承包方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方,有的承包方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而这些均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部分合同缔约主体对合同条款确定的不够审慎,存在约定不明或约定前后矛盾导致争议发生。
- 证据意识欠缺带来的风险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的施工企业行使该项权利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
- 隐名投资下的权利风险
- 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败诉风险
【案例9】王某系某贸易公司的登记股东,持有该公司24%的股权。宋某与王某签订的出资协议载明,王某所持该公司24%的股权实为宋某所有。2012年6月,王某未经宋某同意,将该股权转让给李某,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宋某以其为该24%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10】 翁某要求查阅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该公司认为其与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不和才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公司以此主张翁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理由不成立。
- 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
- 未投保工伤保险的风险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附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1】 B系A公司员工,A没有为B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3月30日,B在单位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后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6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B伤残程度为八级。B经仲裁后起诉A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B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7442.10元。
-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附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2】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某信息公司工作期间,因有客户提出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张某在征得公司经理被告人潘某同意后,将被告人潘某发送给其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该客户,该客户将人民币2500元汇入被告人潘某的账户中。经查,被告人潘某、张某共出售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邮箱、赌博网站账号及存提款记录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14577条。法院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犯罪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
- 技术服务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风险
-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风险
- “搭便车”引发的侵权风险
- 随意宣传引发的侵权风险
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 经营不规范引发的赔偿风险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附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4】 被告在注册文字及拼音商标后,并没有按照注册商标证书上的商标标识来使用,而是直接使用文字,且与“铝型材”合并使用在铝合金贴膜上,被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15】 某电器公司明知西门子公司在系电器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仍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样,被法院认定其侵犯了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16】 甲公司将某产品的市场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恶意对某乙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某乙造成损失,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 主体引发的特殊风险
一是合同仅由外方个人签名。在国际商务实践中,外国企业并没有在合同上盖具企业印章的交易习惯,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的情况非常普遍,签约人一般为企业的负责人或企业授权的员工等,但发生纠纷后,往往会出现企业声称没有授权情形,或者当事人自己签名后却声称其代表外国某企业,此时难以确定真实的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
二是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为了合同履行的便利或者其他目的,又签署其他合同,导致在纠纷解决中无法确定哪份合同系真实履行的合同。
三是外商的资信或履约能力欠缺。一些国内企业争抢外贸订单,急于成交出口,疏于审查外商资信及履约能力,贸然订约,招致损失。
- 合同形式不完备的风险
- 外贸代理中的风险
附相关典型案例
- 不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风险
- 约定“流质”条款的风险
- 质押财产的保管风险
- 质押物价值不足的风险
附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9】 斯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约定如斯某到期不还,则将斯某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抵偿给徐某以偿还部分借款。后因斯某未如期归还借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流质条款无效。
- 污染环境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附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21】 某光电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2至4分的高额月息为诱饵,从被害人处骗得共计1.4亿余元,大部分用于归还高息借款、个人购置房产和高档汽车消费等。最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某光电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倪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2】 甲集团与乙公司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系冯某。冯某在担任甲集团、乙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其决定以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并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具体落实。之后,累计共向100余户社会上众多不特定个人及单位公开吸收资金47亿余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银行转贷等事项,其中10亿余元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归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冯某和其他公司高管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23】 商某和张某分别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直接负责单位的经营管理。因经营等原因,某公司一共拖欠公司64名职工工资合计68万余元。商某和张某为逃避债务及上述拖欠的职工工资,关停手机逃匿。2017年4月25日,人力社保部门对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职工工资,某公司到期仍未支付。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某公司罚金1万元,商某和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10个月及罚金,并责令某公司支付前述拖欠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