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依法维权,民企老总被关两年多后无罪释放
2019年9月4日,被关押近27个月的民营企业家江某柱被法院判决无罪,从看守所释放。拉着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委员会专家、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喜庆的手,他百感交集,既高兴又难过,言语哽咽。
接到开封市工商联援助请示函后,河南省工商联直属服务平台——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立即认真审阅材料、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反映意见,从案件性质及营商环境等方面依法向有关部门呈送文件,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关注。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法院一审判决民营企业家江某柱无罪,切实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判决书见文章末尾)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河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非公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孝杰说,民营企业家按照政府招商政策去投资,按照合法的协议享受优惠政策、支付款项,却被错误刑拘逮捕,在看守所关押27个月,个人、家庭和企业遭受沉重打击。这样的案例再次告诉我们: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然任重道远。
政府招商,民营企业家投资后遭拘捕关押
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河南省工商联直属经济服务机构,承担省工商联“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更好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职能。服务中心主导的服务平台有河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委员会、河南省法学会非公经济法治研究会、河南省民营经济诉调对接中心、破产企业重整保护委员会、民营经济PPP研究院、中原品牌计划工程、中心智库等。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服务中心主任陈孝杰到开封市调研,市工商联的同志反映说,该市一民营企业家因国企老总涉嫌贪污案件牵连,从2017年6月15日被拘留逮捕已经一年多了,该公司一直喊冤,请求服务中心提供维权帮助。
根据市工商联报送的材料显示:2006年11月25日经开封市国资委批准,国有企业开化集团决定对其磷肥厂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后来,时任开化集团董事长的杨某敬招商引资,安排一公司购买磷肥厂资产后成立了汇隆丰公司。杨某敬又通过张某勇购买了汇隆丰公司全部股权。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汇隆丰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厂区闲置。开封市政府要求杨某敬继续招商引资盘活该企业。
2009年10月,杨某敬向香港富利公司负责人、台商陈怡全转达汇隆丰公司资产转让意向,陈怡全随后安排公司下属企业青上化工(佛山)公司总经理江某柱等人组成尽调团队,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后来,经香港富利公司与开封市国资委、开化集团、汇隆丰公司多方协调,决定由香港富利公司下属的青上化工(开封)公司收购汇隆丰公司资产。
2010年1月19日,青上化工(开封)公司与汇隆丰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合同》,以1750万元的价格收购汇隆丰公司资产。江某柱以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在合同上签字。
2010年4月10日,青上化工(开封)公司与开封市国资委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由该公司摘牌汇隆丰公司名下土地,并依据市工业领导小组的会议精神,享受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3%以外剩余政府收益部分全部奖励给该公司。江某柱以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在合同上签字。
2010年7月16日,青上化工(开封)公司方面成立开封青上化肥公司,承接汇隆丰公司资产,江某柱任公司法人、董事长。后来,青上公司根据之前的协议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1879.57万元,青上公司又按照合同约定向汇隆丰公司支付转让款1750万元,其中现金1330余万元按照汇隆丰公司要求支付至弘亚陶瓷公司账户。
青上公司表示,以上所有协议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双方专业法律人士的监督下完成,不仅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且都履行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程序,江某柱只是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在文件上签字。公司在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立即投入资金和设备进行生产,自成立至今已经为开封市、区两级财政上缴各项利税两亿多元,安排职工就业数百人,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017年6月15日,开封青上化肥公司董事长江某柱突然被刑事拘留,罪名为涉嫌滥用职权罪;2017年7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国企老总涉嫌贪污,民企老总受牵连
一个台资的民营企业家,怎么会涉嫌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呢?江某柱的家属和公司方面对此表示非常震惊和迷惑。
随后,他们慕名找到了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河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委员会专家、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喜庆代理江某柱案件。经过李喜庆律师的调查了解得知,原来国有企业开化集团董事长杨某敬因在磷肥厂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嫌贪污犯罪,被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刑事拘留后逮捕。检察机关认为,江某柱为涉嫌伙同杨某敬贪污的共犯。
李喜庆律师经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江某柱后认为:江某柱的行为不构成杨某敬贪污罪的共犯,而江某柱因为不懂法律,在办案人员的诱使下,做出了一些违心的供述。
李喜庆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依法提出对江某柱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但未获批准。
2018年10月11、12日,该案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禹王台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称:“江某柱利用其青上化工(开封)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利,为杨某敬、张某勇提供帮助,杨某敬利用职务便利,在开封市工业领导小组上作出虚假汇报,为青上化工(开封)有限公司争取到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政策,三人共同贪污国家土地出让金返还款1897.57万元,并将收到的转让款予以私分,涉嫌构成贪污罪”。
组织专家研讨:江某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过对案件初步的了解,本身也是资深法律专家的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陈孝杰与李喜庆律师意见一致,认为江某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但为慎重起见,服务中心首先组织服务中心的多位刑法专家举行了专题法律研讨会,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分析认为:青上公司取得涉案土地出让金返还款1897.57万元完全合法,江某柱伙同杨某敬、张某勇贪污的前提不存在;江某柱代表青上化工(开封)公司与汇隆丰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资产转让款完全合法,江某柱没有伙同杨某敬、张某勇贪污涉案土地出让金返还款1897.57万元的行为和意图,不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要求,江某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营造诚信招商环境,司法机关应依法公正司法,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对案件有了准确判断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立即形成了长达6000多字的《情况反映及建议》,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递送,为民营企业家呼吁维权,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多次申请延期后,终于查清案件事实,在2019年9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江某柱无罪,当天从看守所释放。
对于这样的结果,陈孝杰说:“这个案件不是民营企业家遭抓捕关押后无罪释放的第一案,也不会是最后一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却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任重道远。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以此案的维权工作为范例,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提高维权能力,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政策赋予工商联的服务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为河南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