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落实无罪推定,民营企业才能安全经营!一位被错关近4年后无罪释放的企业家的沉痛感悟

编者按:
本文作者是一位因骗取票据承兑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拒不执行裁定罪被起诉的企业家。在这起案件中,他在近4年关押期间几经波折:一审被定罪,上诉重审减刑,不服再上诉,后经最高检督办,二审终审无罪。他根据自身的体验,结合对法学名著的长期学习后写成这篇感悟文章。

作者介绍:
 
深圳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兴荣。曾主笔起草过国家公务员法16个配套法规中的2个,参与过另外3个。
2015年11月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被逮捕。
2016年8月岳麓区检察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检察又追加起诉了拒不执行裁定罪。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兴荣在与东莞杉杉电池公司、兴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的保兑仓融资业务中骗取承兑汇票9700万元,造成担保单位杉杉公司损失4935万元。
同时,岳麓区法院在审理海太阳公司拖欠湖南杉杉新材料公司货款案时,陈兴荣擅自使用了法院查封的400万元库存材料,收到2000万元销售款未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2017年12月一审判决陈兴荣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十万元,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陈兴荣不服上诉后,长沙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8月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岳麓区法院重审后仍然认为陈兴荣构成犯罪,只是将拒执罪刑期降为一年,合并刑期减少至三年一个月。陈兴荣仍然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9月2日,第二次提出上诉后,长沙市中级法院以两罪均存在尚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判决撤销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陈兴荣无罪。

 
正文:
 
我主要从事核心技术品牌打造,专长是“可靠性工程”(美国叫“Reliability Engineering”)。在我打造核心技术品牌成功进入世界寡头市场后,一场蓄意合谋构陷,把我卷入了刑事案件。我们向中央建议、投诉、举报后,最高检察院督办公开庭审直播,二审平反,完全无罪判决了。
基于此,我对法理法律进一步做了一些思考整理。
对于“无罪推定”
首先,我同意沈德咏前首席大法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无罪推定》的全部观点。同时,我有话说。
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和民营企业的安全经营,都有赖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和相关法律的彻底实施。

 

一、关于无罪推定的科学思考

A科学精神的起点,是存疑。
存疑,就是刚开始,问题处于开放状态,没有结论。思考一个问题,一上来就下结论,就与科学相违背。
“先入为主”,更是未接触问题,就已经有了结论。俗称成见。
“有罪推定”,就是先入为主。公安侦查,就下结论有罪,就是一上来就下结论,未经验证。
“无罪推定”,法院审判之后,确定是否有罪,才符合科学精神的存疑。
B仅有调查还不行,必须有证明和验证予以确认。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有了调查,不等于就有了判断权。
发言权≠判断权。
主观判断,需要个人能力。问题是刑事案件,不能主观判断。
刑事案件,去掉主观判断,是避免冤假错案的起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有很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所做判断,必须能做出充分验证。
验证,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是一个“去主观化”的过程,就是排除个人感觉、感情、金钱意志、权力意志,仅仅依据事实、证据的过程。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质证,就是科学验证的具体形式。
验证,是严格遵循完全符合性的。有任何一点不符合,逻辑上说不通,就是还有疑问。具体到刑事案件中,就是罪名成立,还有疑问。
基于验证这一科学精神,刑事司法中,质证的完整性,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辩护人和法官,必须有高的质证素养。
C科学,本身包含严格的程序要求。
科学的验证,是必须“可重复”和“可重现”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拘留,到逮捕,到起诉,到审判,都必须符合“可重复”和“可重现”的科学精神。
同样,涉嫌犯罪的事实本身,也必须是完整的全过程都符合可重复可重现的科学内涵,而不能是截取事实过程的片段或碎片。取部分事实,片段事实证据,就没有科学性。
D基于科学精神,判断犯罪,只能是在依照调查验证之后。
“一切结论,只能是在调查研究的结尾,而不能是在它的开头”。
不预先判断,不主观判断,经过完整的过程程序的验证和论证后,得出结论,做出判断,才是科学判断,科学办案。这就是符合科学的无罪推定。也就是说,办案,只有无罪推定,才是科学的。
有罪推定,是违反科学的。它是先入为主,它是未经验证下判断。在科学时代,实行有罪推定,违背科学常识和科学精神,是在演出愚昧剧。
我国古代的司法,就是如此。有罪推定下,刑讯逼供,完全合法,造成冤案无数,正义缺席。长此以往,民不聊生,只能引来平均每二三百年一次的农民起义,然后掀起腥风血雨,使得“昔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二、关于无罪推定的人权思考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的一切权利,都是人的权利。一切的社会规则,包括法律,都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即人权。人权本身,包括个体人权和类人权。类人权是个体让予由社会来行使的共同人权。类人权,通常包括了对个体的服务和约束两个方面。
人类社会,禁止侵犯同类。惩治犯罪,就是基于保护类人权包括其它个体人权、人类秩序、人类环境等等,约束个体,直至剥夺个体生存权。
马克思:“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又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地标界定的”。
无罪推定,指向的就是保护个体人权。犯罪,即严重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必须受到惩处。在二者之间,存在平衡问题。
但现代社会,对于犯罪的惩处,要么剥夺“自由权”,要么剥夺“生命权”。而且在整个惩处过程中,都尽可能保护个体的“人格权”。被确认犯罪,处以“自由权”惩罚的,生存权和人格权不得被剥夺;被给予“生命权”处罚的,剥夺生存权,但不剥夺“人格权”。
无罪推定,保护人权,决定了被确认犯罪之前,自由权不能被剥夺。原则上,不得预先羁押剥夺自由权。这就是取保候审普遍化原则,羁押例外原则。
但是,个体人权与类人权,需要平衡。如果嫌疑人继续侵害其他人的人权风险高,则嫌疑人就不得不限制自由权,包括限制居住和羁押。
这就是法治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羁押例外原则的人权原因。
贝卡利亚:“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他人,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三、普及“无罪推定”的紧迫性
 
我国有几千年文明史,但文明史并不是法治文明史。我国是在近代受到西方挑战后,才逐步社会文明转型,真正系统推进转为法治文明,则是工业化基本达成后的。
我国的乡村较多保存了传统的文明。可以看出:我国村乡县,恰是法治文明最为薄弱的,越到基层,其法治文明素养越差。
在太多地方,一个人涉嫌犯罪,就被公众直接当作罪犯,甚至为嫌疑人辩护的律师都会被认定为“为坏人说好话”,不少情况下,嫌疑人也仅仅因为被调查或拘留,而被亲友划入另册,被疏远。当然,这并不是所有人。
但这实在是一个急需改变的社会局面。
四、割断“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措施
 
古罗马的西塞罗就已经懂得:“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
我国自商鞅变法以来,人民群众被法律剥夺得不剩底裤。
1949年,我们彻底推翻废除了这些,恢复了基本最底层的工人农民阶级人权。
2013年以来,看守所制度做了改革,劳教制度也被废除。收容制度,也在改革中。
目前,司法的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杜绝个人或被围猎的团伙,对于司法公权力的滥用。
司法上,割断“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措施,极为必要。就是:
A真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现在必要性审查基本上是,“过一段时间给个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答复”的局面;
B除了涉嫌暴力犯罪、公职类犯罪、惯犯类的,对其它嫌疑,实行羁押例外原则,进行审查;
C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作为高级恶惩治,同时,推出“司法人员拒不执行法律罪”,确保人民群众有控告权,在侦查到审判阶段,确保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科学严格实施。
有人说过:“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
2012年以后,我国从严治党,强力反腐,扫黑除恶,进行了大力整治,但许多人依然不收手,认为自己手中有权,身后有保护伞,有强大的关系网,惩治不到自己头上,而且“法不责众”。
因此,在进行初心使命这样的软体建设的同时,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作为高级恶,长期高压反腐惩枉,予以扫除,极为必要。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否则,整不了这个“硬核”。
日常,应该让人民群众依据“司法人员拒不执行法律罪”,控告追诉。(编辑刘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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