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民营企业家被关3年半经114次庭审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
近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羁押3年6个月的民营企业家孙夕庆,历经114次庭审后因证据不足被检方撤诉。再后来,法院作出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并为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年羁押114次庭审后,检察撤诉,国家赔偿
据媒体报道,1964年出生于山东安丘的孙夕庆,高考作为县状元考入清华大学无线电电子系,硕士、博士均在清华就读。博士毕业后,他先后前往日本、美国深造,随后在摩托罗拉等公司工作。
2003年,孙夕庆动员7名海外博士一起回国,2004年在老家潍坊创立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中微),并担任董事长兼总裁。潍坊中微成立后,迅速成为全球LED灯具市场上发货量最大的制造商之一,到了2011年,公司已经估值19亿美元。
随着公司的发展,孙夕庆和公司股东们在理念上发生冲突。2014年7月底,孙夕庆被免去了潍坊中微董事长和总裁职务。一个多月后,公司一名董事向公安机关举报孙夕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2015年2月,孙夕庆被潍坊高新区公安带走。5天后,潍坊中微占股的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微”)总经理乐成文作为同案犯也被高新区公安带走。
2015年11月,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孙夕庆在担任潍坊中微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违规转账、报销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共1292万余元;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孙夕庆和乐成文串通,为常州中微分两次虚开3683万余元发票,用于抵扣税款535万余元。
法庭上,孙夕庆坚称自己无罪,同时认为自己是遭到诬陷。
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区法院对孙夕庆、乐成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夕庆、乐成文均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孙夕庆、乐成文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高新区检察院也对一审提出抗诉。
2017年11月22日,潍坊中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8年5月,该案重审一审在高新区法院开庭。8月,已被羁押3年6个月的孙夕庆、乐成文先后获法院批准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法院召开重审第85次庭审,随后宣布休庭。
2019年8月12日,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中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庭审笔录显示,该案一审进行了28次开庭。加上一审和二审庭审,该案前后经历了114次庭审。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
孙夕庆所涉及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众多周知,增值税发票是民营企业经营中经常使用的发票,那么怎样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民营企业家又该怎样防范这个罪呢?
资深律师专家河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省法学会非公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孝杰兼秘书长陈孝杰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企业家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问题?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理清虚开发票的风险细节,避免为公司留下隐患。
1、交易前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2、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3、收票时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4、交易后留存证据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5.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
企业自身应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坚持年度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的相关证据。(韩俊杰 张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