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联依法维权,民营企业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14年
一审判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无期徒刑
2018年,河南省工商联接到一个特殊的请求:为省工商联原企业家副主席杨清河提供维权帮助。
检察机关的指控显示:1988年至2014年,杨清河先后成立或控制了安阳市读去读来读书社、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安阳市殷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超越实业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团体。1992年1月至2015年11月,杨清河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先后以借书押金、诚信理财、投资房地产、投资煤矿、购房认筹、原煤预定、超越人基金等形式,通过发布广告、召开见面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月息1分至3.6分的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面向安阳市及周边地区吸收群众资金。
在超越集团无力兑付集资款、严重资不抵债后,杨清河隐瞒超越集团背负巨额债务,偿还能力不足的事实,于2013年6月编造归还建设彰德府威尼斯印象一期股东借款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和三方监管协议,使用非法集资款建设的涉案赃物不动产做抵押,以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光大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贷款1.9亿元。
2014年3月,杨清河编造归还建设超越城市广场项目借款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使用非法集资款建设的涉案赃物不动产做抵押,以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光大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贷款5000万元。
骗取上述两笔贷款后,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超越集团原有资金、贷款资金、其他资金收入共计为3.57亿元,共支出资金3.21亿元,其中生产经营支出为7807万元,其他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承兑汇票非法贴现费用、归还非法集资利息、用于办公费等日常费用、用于高尔夫会费、购买家具和车辆、杨清河个人挥霍等。
截至2015年11月22日,超越集团共吸收集资群众本金共计433亿余元,涉及51354人。其中,投资于煤矿、房地产、金矿的资金为10.05亿元,其他大量的集资款用于偿本付息,社会捐赠,购买房产、车辆、金币、文物、工艺品、字画,办理高尔夫会员等方面支出。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审计报告中超越集团经营性收入远远少于集资金额,符合集资诈骗的法律规定,认为杨清河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8年5月2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清河案一审判决:杨清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专家研判:罪名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下来后,杨清河不服,提出上诉,并向河南省工商联呈送案件材料,请求为其依法维权。
河南省工商联接到请求后,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得知,杨清河非法集资433亿余元,投入煤矿、房地产、金属矿等生产经营活动10亿余元,但集资的433亿余元数额包括大量集资参与人获得回报后继续投资的数额,与实际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额不能进行数量上的比较。
初步了解杨清河案件的基本情况后,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省内知名法律专家、教授就省工商联原企业家副主席杨清河案进行专家论证。
法律专家研讨认为,杨清河非法集资433亿余元中包括大量集资参与人获得回报后继续投资的数额,与实际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额不能进行数量上的比较。投资的相关企业虽然年年亏损,净利润不足以偿付利息性质的费用。但经营经营亏损或者盈利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后果,受制于市场风险、经营能力等多种因素,有亏损不足以认定杨清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清河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后,参会专家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意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清河的判决存在罪名与事实不符、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终审改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对案件进行专家论证后,河南省工商联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递送了《河南省工商联关于为省工商联原企业家副主席杨清河开展维权工作的报告》,为民营企业家维权,请求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判决。
后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清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人民币5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杨清河案二审判决下达后,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陈孝杰说:“我们强烈呼吁有关政法机关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用‘诈骗’加重刑罚,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审查此类案件,纠正错误判决。”